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69********,彝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蒙自市**镇十里**村委**十里**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蒙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龙树路由凤凰路方向往北京路方向行驶,在右转导向车道进入北京路后,车头右侧与着环卫工作服正在机动车道内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杨某身体右前侧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送回家中于次日死亡,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军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7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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