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街**号**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20时0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M号小型轿车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临编**号路路口时,将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查某某碰撞,查某某在跌落过程中,适逢李某某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将查某某碰撞,造成查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马某某驾车逃逸。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查某某系被行驶过程中机动车辆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书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查某某无责任。肇事后,马某某开车逃离现场,于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李某某等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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