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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9日被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08时35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陕A****8重型自卸货车沿G345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G345国道K1728+750M处时,发现行人张某某横过公路,在避让行人张某某时,与对向行驶蔡某某驾驶的陕H****3三轮农用车发生碰撞的过程中,将行人张某某撞倒,张某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马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并积极配合进行现场勘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蔡某某和死者张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蔡某某和张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刑事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未靠右侧通行,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荣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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