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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格检一部刑诉〔2020〕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7198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在格尔木市无固定职业及住址,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格尔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格尔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青H6****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109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894km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冀A1****解放牌重型半挂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身份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申请、赔偿协议书、机动车保险赔偿款/费用计算书、业务凭证、证明、收条、人民调解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马某甲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马某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巴德尔图

检察官助理:路 海 燕

(院印)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989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散页材料贰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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