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乡**村**号。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9月3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6月9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0日4时2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河南省通许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段北开发区**区4号电线杆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两车损坏,陈某某受伤,肇事后马某某弃车逃逸。经认定马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30日到通许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诊断证明、责任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岳某某、孙某某、罗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金霞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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