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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罪)_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81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巷**号,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家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鄂C****8小型越野客车沿丹江口市均州一路往新港方向行驶,行至均州一路左转弯进入丹江大道时,将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董国瑞撞倒,造成董国瑞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董国瑞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22时38分死亡。

2019年9月30日,该事故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马某某驾驶机动车遇行人横过公路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董国瑞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随120将受害人送到医院治疗。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中东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9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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