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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交通肇事)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宿舍**室(自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轻型厢式货车沿富源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盐务局宿舍门前时,因操作不当致使鲁******号轻型厢式货车与沿富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孔某某所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孔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德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归案情况、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孔凡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吉凤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腾庄镇东礼仪村189号;联系方式1880544****。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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