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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介绍卖淫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起,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桥头镇碧莲路东西巷1号通过微信在卖淫女与嫖客之间居中介绍,从中抽取提成。2019年11月19日1时许,马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为***-918)介绍两名卖淫女给邓某甲、邓某乙,收取嫖资3300元,从中获利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搜查笔录,户籍材料等书证,邓某甲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法,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使卖淫得以实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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