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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介绍贿赂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211972********,汉族,大学文化,案发前系“安徽**集团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住颍州区**路**号**小区**幢**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9年4月14日经阜阳市监察委员会指定阜南县监察委员会管辖后在当日立案,并经阜阳市监察委员会审批后于同年4月17日对其进行留置调查,同年5月31日,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解除对马某甲采取之留置措施。2020年7月22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商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将该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同年8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马某甲明知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仍居间为之沟通、联络,前后介绍陈某某、宋某某、范某某等人向程某某(另案处理)贿送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程某某、马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居间联系,介绍他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文达

检察官助理:范淑媛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其家位于阜阳市颍州区**路**号**小区**幢**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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