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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51998********,回族,小学文化,宁夏泾源县人,户籍在宁夏泾源县**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火锅店内,因拖欠工资问题与该店老板郎某某发生争执,后马某某进入厨房,将厨房角落的煤气罐拎至中间位置并拧开阀门,被他人制止。马某某第二次拧开煤气罐阀门后被他人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买璞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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