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6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 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经微信朋友“长相决定待遇”介绍,在诸暨市**路**号**酒店**房向白某某、陈某某等人卖淫四次,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马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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