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9********,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街,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办事处**小区。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19年12月9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建立一群名“****”的微信群并任群主。被告人马某某在该微信群中传播淫秽视频90部。截止被查获,该群成员多达36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振华

检察官助理:原军朝

(院印)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