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Z79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4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现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境外服务器上架设并运营http://www.rentifq.com网站,后为吸引人气赚取广告费用,上传了多张女性裸体照片(经审验该网站上的207张图片,认定207张图片含有淫秽内容)。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在该网站上发布广告链接获利人民币2000元。
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大厦**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其本人使用的苹果牌手机2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照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涉案淫秽电子图片,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彦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58052****);
2.本案卷宗材料5册、光盘12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牌IPHONE 7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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