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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0382198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乡**村**队**号,现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2020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从马某乙(系被告人哥哥)的长城皮卡车储物箱内偷拿了马某乙的驾驶证,并将该驾驶证上马某乙的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在复印店过塑后使用至今。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的灰色GL8型别克商务车沿敦煌市**路从市区方向向景区方向行驶,在遇到敦煌市***景区交通维护员尚某某示意停车检查、疏导时,被告人马某某仓皇逃离现场,将尚某某碰倒造成多处擦伤,敦煌市公安局***派出所将该案受理为故意伤害案调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某持有的驾驶证系伪造、变造的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沙州分所关于查询“马某乙”机动车驾驶证信息的复函、驾驶人信息查询详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及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如实供述案情,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吉永玲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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