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经阿克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阿克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2019年5月29日,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甘肃省阿克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千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经多次传唤拒不归案,后于2020年5月6日上网追逃,2020年5月8日在西藏自治区班戈县被班戈县公安局抓获。
本案由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原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生病住院期间经工友介绍办理驾驶证,为工友提供一寸证件照及办证费用 850元以及个人身份证信息,后收到驾驶证号为 5109211962******** 、证芯编号为:5101206******、准驾车型为“ B2”的驾驶证后随身携带。2019年5月24日11时15分,机动车驾驶人马某某无证、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15 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3月16日阿克塞县公安局对马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进行立案侦查。阿克塞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阿克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马某某持有的证号为5109211962******** 、证芯编号为:5101206******、准驾车型为“B2”的驾驶证信息进行查询,经全国公安交管综合应用平台查询,未查询到被告人马某某机动车驾驶证信息,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之行为,严重侵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酌定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海
书记员:张玉滢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四川省大英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70823**** ;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买卖的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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