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8〕40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011973********,汉族,中专文化,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路**号**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18年7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回收公司)法人王某某,并达成合作协议,由三方共同出资在内蒙古包头市租用场地收购废旧钢材,并以王某某的**物资回收公司的资质往包钢销售废旧钢材,所获收益按比例分成。随后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按照约定出资生意开始运作,2015年11月15日三方又补签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同月,因王某某未按约定出资造成经营运作困难,经被害人吴某甲和张某某介绍,王某某自愿以其**物资回收公司位于马莲渠新集镇规划路以南的土地(面积22713平方米)及地上附着物为抵押,以月息2.5%的利息向赵某、吴某乙二人共借款700万元。本案被告人马某某系王某某的妻子,被告人马某某因在经营活动中与丈夫王某某存在分歧,故意伪造了**物资回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土国用(2012)第D-0091号),并且明知丈夫王某某要用**物资回收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向他人借款,却将自己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王某某,王某某用伪造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向赵某、吴某乙二人借款700万元,给赵某、吴某乙二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6年3月,由于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回收公司)三方共同经营期间出现资金紧张的问题,经三方协商并达成一致,以包钢欠付三方的1000余万元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由王某某、马某某夫妇二人负责向银行申请贷款。2016年4月,王某某、马某某夫妇以包钢欠付的“应收账款”作抵押,以向乌兰察布市**物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废品回收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废品回收分公司)采购废旧钢材为由,从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成功申请1000万元贷款。2016年4月7日,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将1000万元货款汇入**物资回收公司账户内,但王某某、马某某夫妇隐瞒事实真相,向吴某甲、张某某二人谎称只申请了500万元货款,扣除20万元手续费,只有480万元用于吴某甲、张某某、王某某在包头市的生产经营。因被告人马某某掌管着**公司银行账户、**物资回收公司工商银行卡账户及**物资回收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账户,被告人马某某将货款中的另外519.98万元,通过**公司银行账户、**物资回收公司工商银行卡账户及**物资回收公司第一分公司银行账户分数笔转出,分别是: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公司废品回收分公司向其本人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马某某将**公司废品回收分公司向**物资回收公司工商银行账户(马某某持有)内转账419.98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马某某将这419.98万元人民币中5万元人民币转入孙某某账户,20万元人民币转入温某某账户,295万元人民币转入被告人马某某个人银行账户,99.98万元人民通过**物资回收公司第一分公司账户转入被告人马某某个人银行账户。经查证,被告人马某某共给温某某转账150万元人民币,皆为温某某之前往**物质回收公司送废旧钢材的欠款;被告人马某某给姚某某共转账153.21万元人民币,为被告人马某某之前向姚某某的个人借款:被告人马某某给孙某某转账5万元人民币,因为被告人马某某之前向孙某某的个人借款。2016年11月,华夏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催要贷款时,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二人才知道贷款1000万元的实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借条、银行交易凭条、国土部门查询证明、废钢买卖合同、病情诊断书,户籍信息;
2.辨认笔录;
3.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吴某甲、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七十一条、六十九之规定,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保华
2018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捌册;
3.起诉书拾份;
4.证据目录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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