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Z197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以总价300元的价格向网上卖家购买两枚刻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哈拉沁村村民委员”字样的印章,两枚印章内容由马某某向卖家提供,马某某将购买的印章用于工作单位请假和为他人开具工作证明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网上卖家提供印章内容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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