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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日生,身份证号码2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单元**(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8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1月20日,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办事处**中心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具体施工负责人为被告人马某某。2017年1月25日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徐州市贾汪区**投资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区**局等单位就上述工程未支付的工程款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该协议确认将徐州市贾汪区**区商铺2套(房号为8-4、8-5)房产总资产价值102.6万元作为应付的工程价款。2018年5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擅自将其伪造的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印章,加盖在其伪造的授权书上,到徐州市贾汪区**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了本该属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区8-4、8-5 两套商铺的上房手续,并以4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该行为对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与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已支付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调取的授权书、合同等物证、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5.扬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文件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锴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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