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43********,回族,大学本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街**号1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向太和县城关镇老城区拆迁指控部提供了一份门面房工商营业执照。经查,该工商营业执照系伪造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营业执照原件;被害人马某某归案经过说明、拆迁补偿等书证;证人马某某、常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马某某伪造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震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到案经过一页、“工商营业执照”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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