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现住北京市平谷区**小区**排**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4月至5月通过微信居间联络并向黄某某(已判决)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由黄某某伪造结婚证1个、居民户口簿1个。涉案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已起获并没收。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2月23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耀
检察官:方玉霞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5册(含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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