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一部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宿舍(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乡**村**屯**号)。2019年7月29日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8月8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路边广告,联系一制假证人员(身份不详),以支付人民币400元的费用,让该人伪造了姓名为李某某、照片为其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证号:1522221987********)1本、居民身份证(证号:1522221987********)1张。2019年7月29日14时30分许,马某某酒后驾驶黑A****0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轿车沿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桥下时,因其违反单双号限行规定,被执勤民警查获。在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时,马某某向执勤民警出示了上述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及居民身份证,后被民警当场查扣。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不是同版印制;送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与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不是同版印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及照片;
2.书证: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扣押物品清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哈尔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江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香坊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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