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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门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11982********,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住门源县*********6社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于2020年7月6日被门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门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购买了一辆二手的红色夏利牌轿车(车牌号:青C*****),因为没有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份在西宁花钱办理了一本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6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青C*****的车辆到**镇**口时,因违章停车被门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川中队民警发现,被告人马某某向交警队民警出示了购买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在民警路查时出示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签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门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维秀

                                检察官助理:毛玉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门源县**镇***村****6社附*号

2.起诉书壹拾伍份、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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