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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坊**号。2019年5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1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被告人马某某未经公民许可,多次通过QQ邮箱将含有公民姓名、手机号码、购房住址等信息的文件发送给他人。经查,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5000余条。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马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

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经其确认的QQ邮箱记录、微信记录,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公安机关提供的调取邮件内容的光盘及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去重名和统计为5151条。

4.《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及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马某某的到案情况。

5.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前科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 婕

检察官助理:叶书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06859****;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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