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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3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21995122541X,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郑州市金水区乐莎莎口腔门诊市场部工作人员。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于2020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郑州市唯美口腔医院金水区经三路店任市场部主管,负责开拓市场。该医院借助“E看牙”医疗辅助软件系统录取保存患者的姓名、电话、性别、就诊记录、咨询记录、电子病历、治疗记录等基本信息资料。2019年7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从郑州市唯美口腔医院辞职。2020年3月份,其通过应聘到郑州市乐莎莎口腔医院上班。后在该医院办公室或者其住处,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利用自己或者之前唯美口腔医院员工的账号密码,私自登陆唯美口腔医院E看牙系统,利用系统内保存的患者个人信息资料给患者打电话让其到郑州市乐莎莎口腔医院看病就诊治疗等。经统计,其侵犯的这部分个人信息总计125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某、戚某某、原某某等人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明、表格、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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