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5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句容市,住江苏省句容市**街道**园**苑**幢**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马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等地,多次采用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驾车发生事故等手段,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保险金共计人民币53868元。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已退款人民币2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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