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董凤忠,系辽宁榆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甲将七张信用卡交至被告人马某某处,委托被告人马某某使用POS机刷卡免除信用卡年费。之后,被告人马某某未经被害人李某甲允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西路启工街**B座8B06室、建设西路启工街**公寓1107室,通过自有及他人的POS机将七张信用卡的额度套现、透支。
经审计,被告人马某某共套现、透支本金人民币316990.6元,立案前,被告人马某某返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主体身份材料、被害人李某甲七张信用卡对账单、银行报案材料、中介房屋租赁合同、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辽宁慧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7.电子数据:扭送被告人马某某到案的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玲军
检察官助理:汪 鑫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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