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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61981********,土族,不识字,务农,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地同上,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城西区昆仑西路水校附近拾得被害人罗某某丢失的妻子田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社会保障卡),卡套内有一小纸条记载该卡密码。当日18时49分,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关街支行使用该卡分四次取款10000元。2019年9月25日8时10分,被告人马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朝阳东路支行使用该卡分四次取款800元。

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罗某某10800元并获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借记卡后在ATM机取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莹

(院印)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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