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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公诉刑诉〔2017〕68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7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10月1日被甘肃肃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逮捕。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11月10日,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7年9月7至10月8日、自2017年11月8至12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某从本市凉州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空白便函伪造叶某某的虚假工资证明,经叶某某同意后以其身份信息在中国农业银行武威城区支行西凉路分理处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283036********,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办理成功后,马某某经叶某某同意自2014年4月19日起持该卡使用。2016年3月29日,马某某用该卡一次性透支本金人民币49999.81元,至2016年5月18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经银行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多次催收,马某某一直未还款。截至2017年4月18日,拖欠本息合计59474.81元,其中本金49999.81元,利息94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持他人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娟

2017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武威监狱服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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