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镇**村**号,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园**号楼**单元**室,系德州**有限公司监事。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2月2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审查,2020年5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5日,甘肃**厂**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甲)从被告人马某甲实际控制的德州**有限公司订购了上述合同规定的昆仑牌润滑油,****有限公司任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甲发送了订购清单,并通过公司账号:620016201010******向德州**有限公司账号16120602092******分两次转账共计107695元。被告人马某甲收到订购清单后,从沧州**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散油(无品牌标识的润滑油)后,再分装到其购买的带有假冒昆仑牌商标的空油桶(170kg/桶)中,通过物流从沧州市发到成县销售给****有限公司,后转运到甘肃**厂**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2、2019年9月18日,甘肃**厂**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有限公司(法人:王某甲)从被告人马某甲实际控制的德州**有限公司订购了上述合同规定的昆仑牌润滑油,****有限公司任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向马某甲发送了订购清单,并通过公司账号:620016201010******向德州**有限公司账号16120602092******分两次转账共计124000元。被告人马某甲收到订购清单后,从沧州**化工有限公司购买散油(无品牌标识的润滑油)后,再分装到其购买的带有假冒昆仑牌商标的空油桶(170kg/桶)中,通过物流从沧州市发到成县销售给****有限公司,后转运到甘肃**厂**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案发后其父亲马某乙主动退缴了马某甲两次假冒注册昆仑牌润滑油非法经营额¥231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扣押款项随案移交转账支票凭条、退款凭条、到案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任某某、石某某、王某乙、姜某某、宫某某、马某乙的陈述,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家属积极退缴了涉案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甲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艳丽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