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1〕6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22001********,回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社**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甲(另处,下同)二人从深圳乘飞机前往昆明,欲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月19日2时30分许,二人途经耿马县**镇中缅边境“**”界桩附近便道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民警查获,同日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同月下旬左右,二人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10月29日19时35分许,二人从**口岸入境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民警查获,到案后马某某如实供述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马某甲的证言,查获经过;4.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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