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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29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31971********,回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住河南省民权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7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于2007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于2020年6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于2020年7月29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30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在网络社交软件上,隐瞒已婚事实,冒充军人身份与单身女性交往,其虚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联勤保障中心主任、郑州153医院外科医生等身份,伪造军官证、军人保障卡等证章文件,并购买制式军服套装,向被害人展示自己以军人身份办公、参会、授勋等假照片,利用女性对军官的仰慕和崇拜,以结婚为诱饵,诱使郑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等多名女性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损害军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郑某某、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3.到案经过、伪造的军官证、婚姻证明、假朋友圈等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许文丽

检察官助理:卢某某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55页。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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