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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马某甲,曾用名马某乙,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瓮安县,住贵州省瓮安***办事处******号楼***,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小名刘某乙,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州瓮安县,住贵州瓮安县***办事处***社区,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7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租用瓮安县***办事处***栋***住房一套开设赌场,并购买3台麻将机供参赌人员参赌,又从网站上购买筹码提供给参赌人员计数,开设赌场期间,马某甲、刘某甲通过电话、微信邀约了谢某某、张某甲、胡某甲、吴某某、杨某某、胡某乙、支某某、张某乙、江某某、汪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兰某某等几十人以打“贵阳捉鸡”麻将[其赌博方式是:有时候打四人局,有时打三人局,打三人麻将就是打缺一门(也就是万、筒、条,和牌的时候只能有两门牌),八筒和幺鸡都是常鸡,就是说打金八筒,第一圈打八筒算六个鸡,第二圈打八筒算四个鸡,手上没有打出来或者第三圈打出来的八筒算两个鸡,幺鸡按照4、3、2、1计算]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筹码计数[其计算方式是:分别有1、10、20、50的数字,1代表1个码,10就代表10个码,20就代表20个码,50就代表50个码,如果打的是10元,一个码就是10元,打20就是20元一个码;开始打时每人发98个码(50点一张、20点一张、10点两张、1点10张),如果有人把手里的98点码输完,就算一锅,然后结账,结账时按照每人100点码计算,其中两点算马某甲、刘某甲的抽水。每人2个码的抽水,每一锅马某甲、刘某甲抽8个码,打三人的抽6个码,结账一般用微信或支付宝,一般不用现金,打10元三人麻将每锅抽60元,四人的每锅抽80元...,一般打的是10元、20元和30元]的方式向参赌人员抽取“堂子”费用,同时,马某甲、刘某甲向每日所需就餐的参赌人员提供生活用餐等服务费用,并从中抽头渔利。经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审计,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6日马某甲、刘某甲共计获利194030元(不包括在此期间的其他成本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  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张某甲、胡某甲、吴某某、杨某某、胡某乙、支某某、张某乙、江某某、汪某甲、陈某某、张某丙、刘某某、王某某、兰某某、马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贵州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黔中恒信通字(2020)091号司法审计鉴定意见;5.侦查机关现场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6.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光盘2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和工具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甲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甲一年零五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刘某甲一年零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鼎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某甲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于黔南州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4册、散材料壹份和光盘23张

3.本院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证据开示清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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