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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镇**路**巷**号,住安徽省凤台县**镇**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皖******越野车沿合肥市滁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江东路交口时,遇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张某某、胡某某等人正在依法查检过往车辆。张某某见马某某未按信号灯行驶,遂上前令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马某某为逃避检查,则欲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张某某不得已趴在马某某驾驶的车头上面,马某某则带着趴在车头上面的张某某沿着长江东路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撞倒护栏后途经胜利路,之后再上滁州路,直至被随后赶来的警车逼停。期间,马某某还先后碰倒骑电动车行驶的黄某某、周某某,致黄某某轻微伤。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警官证;

2.证人胡某某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某、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后,为抗拒检查,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其数罪并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6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押合肥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及材料3页。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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