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公开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焉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男,回族,1989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61989********,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系焉耆县**镇畜**干部。户籍地及居住地:新疆焉耆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被焉耆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1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新M-C1***号小型轿车,从焉耆县解放路行驶至与新桥路十字路口交汇处时,撞到十字路口红绿灯,导致红绿灯损坏,后继续驾驶车辆逃逸至焉耆县永宁镇南河路南岸2号小区附近路段处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拦截,在民警执法过程中,被告人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工作,并殴打执勤公务民警。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证人证言;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民警执法过程中,拒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并殴打执法民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朝宏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焉耆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