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唐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马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6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4月22日2时许,醉酒后在苏州市相城区**街道**附近,驾驶苏E3****小型普通客车追逐行人,行驶至苏州市相城区**街附近,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6mg/100ml。
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马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二、盗窃罪
被告人马某甲于2019年11月17日晚上,至苏州市相城区**路**号被害人夏某某经营的**服装店,通过强行推开店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人民币700余元;同日晚上又至**路**号被害人潘某某经营的**体验店,以同样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总价值人民币2150元iphone手机4部。综上,被告人马某甲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甲处扣押上述手机4部,已发还给被害人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牌手机4部。
2.被害人潘某某、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危险驾驶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罪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甲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柳丽丽
检察官助理:吴 悦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