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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5********,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住长岭县**乡**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0日17时57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事故地路口(X141线2KM+800M,**乡**村西***屯)左转弯时,与段某某驾驶的吉A27TT1号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马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5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管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领取车辆通知书、血液酒精浓度测试结果单;

2.证人段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拍照、车速检测司法鉴定意见;

5.勘验、侦查实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略图、现场照片、勘查笔录、事故调查报告、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辉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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