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福建省清流县**坊镇**村**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清流县**坊镇**村**坊**号)。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清流县**坊镇**村**号林某甲家中饮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附载林某乙、林某丙从赖坊镇东山村往南山村方向行驶,行至**坊镇**村**号泓宇便利店买酒期间,发生斗殴事件,后马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回到赖坊镇南山村洋坑水库旁平房宿舍。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85mg/l00ml。
2020年1月3日晚,被告人马某某在清流县*坊镇**村***内被清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由清流县公安局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监控截图、地图截屏、现场调查记录、现场指认照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由清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供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由被告人马某某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琳
2020年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清流县**坊镇**村**房,联系电话:1525989****。
2.本案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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