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马*,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21012****,回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张林乡楚营村****。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马*驾驶豫RU****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07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锡海207国道1672公里100米镇平县杨营镇玉兴街路口处时,与张**驾驶的宁C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倒车时发生相撞,造成马*及其驾驶车辆乘坐人刘**、冯*、马**受伤、李**受伤后于2019年7月3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定程序对马*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08.29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马*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马*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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