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巷**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3时25分许,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某上路行驶,当驶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滨河路东海一族停车场转弯位对开路段,发生与外墙碰撞,致马某某、何某某受伤(致轻伤一级)及无号牌二路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马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6.1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街道**巷**街**号,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一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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