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青A6****号“长安”小型货车沿本市城西区**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宝丰国际酒店”门口处时,将前方正在等待红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青A7****英伦轿车、杨某某驾驶的青A6****起亚轿车追尾。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被英伦轿车车主李某某追停。经现场交警对被告人马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302mg/100ml。随即其被带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84mg/100ml。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接警信息、交通事故登记表、受案登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基本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及驾驶人身份信息、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协议书;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及报案材料;4.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性能技术检验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毅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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