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住榆阳区**路**巷**号,无业。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陕K****7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榆林市高新区开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榆林大道与开发路十字路口向西200米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马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4.26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静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现住址同上,电话:150917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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