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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适用)(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镇**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小区**号楼**。2017年5月24日因犯诈骗罪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6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吉利-帝豪牌”小型轿车沿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桃园人行天桥附近时,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88.8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书;4、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笑凡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120****;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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