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天桥区联四路美食街北口由南向北行驶,鲁A*****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后部与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前部接触碰撞,致两车损坏。经对马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4.0±6.5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马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到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4275号检验报告;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霞
检察官助理:陈 焕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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