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20年4月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陕鼓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陕鼓大道与姜白路交叉路口时,与红灯亮停而等待的李俊驾驶的车牌号为陕A****8的小型客车(车上乘坐程胜涛)相撞,致程胜涛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79.9mg/100ml。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俊无责任;程胜涛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血醇检验报告;
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8、驾驶执照、车辆行驶证;
9、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两个月十天,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柴良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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