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813,**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区**州**县,住**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23时26分许饮酒后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为新Q****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县**乡**村**小队公交站新建2前面路段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地力白尔·塞皮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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