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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0813,**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县,住********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23时26分许饮酒后驾驶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为新Q****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县**乡**村**小队公交站新建2前面路段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地力白尔·塞皮丁

2019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县**镇**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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