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乌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其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马*2019年8月30日01时许,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新*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乌苏市哈图布呼镇大十字路路口附近“广信”商店门口路段时,被乌苏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2019】血鉴字第144号鉴定意见:马*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4.3mg/100ml。
被告人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涛
附:
1. 被告人马*,现住:新疆乌苏市**号,联系电话157**
1. 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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