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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镇**村**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取保候审;经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20年9月1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马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3时,被告人马某某饮酒后驾驶云******梅塞德斯-奔驰牌轿车由马龙区马鸣乡小己沃村驶往马龙区县城,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134旧县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马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48mg/100ml。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备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丽萍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8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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