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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徐水区**镇**村**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徐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醉酒驾驶冀F13***号小型轿车在省333道徐水****厂门口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被徐水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马某某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

2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马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申树民

检察官助理:郭吉福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量册3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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