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11956********,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南召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红色两轮弯梁摩托车,沿云阳镇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河东人民路农商银行附近,被巡逻民警查获。
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宛)公(交)鉴(酒)字【2019】7360号鉴定意见:从马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3.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两轮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行丽
检察官助理:佟亚飞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