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户籍地地河南省南阳市**乡**村****号) 。因赌博,于2011年9月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1月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驾驶豫RA****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车站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刘庄市场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马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伟
检察官助理:刘光宇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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